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办法》第八条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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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取得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过程:1、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2、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目标企业拟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3、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对评估报告进行修订;4、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申请确认评估结果;5、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取得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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