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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敞酣搬叫植既邦习鲍卢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收益法时应当:(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2)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相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相关的成本费用、辅助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3)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扣率口径一致。(4)根据无形资产实施中的风险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扣率,无形资产折扣率应与企业和其他资产折扣率区别开来。无形资产评价使用成本法时(1)根据无形资产形成的所有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关联度,适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3)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本办法所称评估纠纷是指因资产评估行业产生的纠纷,以及涉及确定资产和权益合理价格产生的纠纷,包括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纠纷。与资产评估无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产权纠纷不包括在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应按规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不按评估纠纷调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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