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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房承租人自然死亡更改户名的规定:原承租人的配偶,(都在房产证内户口上)

2019-03-06 1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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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因此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那么变更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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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 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 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 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 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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