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办法》等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只有共同居住人才有权成为新的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住房是指福利性质的住房,不包括商品房。因此,只能先指定新的房屋承租人后,才能决定谁有权购买房屋。但居住权不受影响,所有共同居住人即使未成为新的承租人,仍有权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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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一般不可以作为遗产被人继承,不过公租房的承租权仍然存在。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死亡,经过同居人或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更改租户名。协商不一致的,可公租房管理中心确认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届满后,政府会收回房子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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