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针对新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我国法律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但是像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比如,高温,繁重体力活,以及身体有伤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如下:男六十岁以上,女干部五十五岁,女职工五十岁;因病致残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鉴定程序认定的,其退休年龄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从事高空特别重体力劳动十年,井下高温作业九年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八年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