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药监部门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查阅、复制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可以查封、扣押;(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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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改革,整合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至此我国完成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集中统一。
监察法规定查封期限一般是是30天。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司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通常不可以超过三十天。但是如果涉及到案件的司法审理需要延长的,那么可以在向行政机关申请的情况上延长30天的时间。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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