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1、不知道您是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一般工作单位招用人员时都应验证您的身份证与您本人是否一致,您也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您的真实身份,而不能冒用他人。2、如并非冒用,单位对名字、学历及相关涉及身份的也没有什么要求,您只是误报了名字,您应到单位人事部门予以变更。单位是否还继续聘用您、是否认为您对单位有欺骗行为尚难以确定。但不管怎样,不应对单位隐瞒真实身份信息。 三、风险提示:您应向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说明情况,修改档案登记事项。同时,也可能受到单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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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用工之日。 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用工之日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是建立劳动关系最直观的形式标志,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一般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为准。 但当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则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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