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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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全国人大决定。具体如下: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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