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3、若要解除合同,建议先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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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交付前,还是交付后,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是,在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是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仅仅是一般的质量问题,则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修复责任,而不能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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