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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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4日,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检查学科类培训机构发现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470号)。 通报指出,近日,市级检查组对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实地查访,发现个别机构存在休息日组织开展培训、公示信息不规范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休息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1.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劲松富顿中心B座201; 2.北京市海淀区高思超常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29号翠微百货B座5层; 3.北京市海淀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写字楼东9层。 二、公示信息不规范的机构 1.北京市西城区瑞思学科英语培训学校,地址: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2层201- 2201、2202; 2.北京市朝阳区新年华培训学校,地址:劲松三区甲319号。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机构立即整改。 各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双减”工作各项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监管要求。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双减”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公正廉洁执法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队伍 2.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3.争创一流检察院、争当一流检察官 4.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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