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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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无过错性辞退在本公司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的;或者裁减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的等。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上情况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也属于违法解除。 3、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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