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后三项,根据迁移类型不同,选择交验); 2,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述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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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当地的派出所领取户口迁入的申请书,申请书领取完毕之后的话,按照派出所公安机关的要求来出具相关的一些材料方面的证明。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外省户口迁入本省,首先需要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迁转手续,由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迁出。办理迁出后,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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