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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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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