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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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董事会同意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行为经过董事会同意,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条件主要有: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2、必须排除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即其不能参与该事项的表决;3、表决该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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