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但是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可以收养。送养人也必须要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今后不再生育的协议,且必须要保证夫妻双方都同意送养,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也同意送养才行。收养人还要与送养人达成相关协议,送养方需要出具同意送养和无力抚养的证明。有父母的孩子,不能送给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只负责抚养那些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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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申请。收养的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那么审查的内容就包括:收养关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等。 第三、登记。经审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3、审查合格后,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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