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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规定有:对验收合格者,核发《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将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后,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主体(或相应的部分主体)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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