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是: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
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