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 一,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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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强制征地的情况时有有发生,征地拆迁维权就成了老百姓十分关心的问题。一个征地拆迁官司往往意味一系列的行政复议与诉讼,具体怎么操作,是一个非常系统东西,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征地拆迁案件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打促谈”。什么意思呢?也就是当被征收人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不合理,不合理拆迁补偿往往与违法的征地拆迁活动如影随形,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抓住拆迁方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通过这些法律程序阻滞拆迁方的拆迁进度,甚至打停拆迁项目,以司法渠道搭建一个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平等谈判的平台,从而谈出一个满意的补偿。
拆迁部门强制征地官司看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则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之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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