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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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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