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amp;q ot;文化大革命amp;q ot;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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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凡职工在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经济补偿工龄连续计算的情形: 1、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分立、合并、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2、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约定工龄连续计算。但是约定事项不得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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