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在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进行如下限定:一、主观上必须是“恶意”。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工资为目的这叫恶意。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认定。三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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