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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回复
1、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根据最高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以上回答如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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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连环撞车案的责任承担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认,根据作用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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