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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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很多情况都可以。比如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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