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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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办理离婚只能办理诉讼离婚。异地诉讼离婚的,由一方当事人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立案,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安排庭前调解。
在外地的,可以办理诉讼离婚。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而诉讼离婚的,可以由原告在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异地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异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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