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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回复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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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孟金龙律师
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房屋增值部分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婚前购买,且是自然增值的,则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出于投资的目的所买,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可认定为是投资的收益,在夫妻婚后无特殊约定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的收益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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