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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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统一的项目批准书。只有拥有这个文件的机构或院校才拥有招生的资格。因此,在报考前考生就应该向负责人进行垂询,是否拥有这个文件,如果拥有考生才能进行报名,对于没有这个文件的单位一定属于不合法的。 其次,合作的国外院校一定是得到教育部认可的。教育部针对合作的国家和学校都有着规定,只有包含的院校所获得的证书才能被认可,其他的院校即使拿到了证书,在国内也不能正常的使用,在报考前先去教育部监察网上查看自己报考的`院校是否被包含在里面,再进行相应的报名。 再次,证书与所属国相同。有些院校尽管打着知名院校的旗号,但是所颁发的证书与该校在自己国家颁发的证书并不相同,对于这类的证书国家也是不认可的,对于学员以后的升职或者深造都有着不小的阻碍,所以在报考前也是需要留意的。
根据法律,首先要认定打架的学生是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判断学校有无失责。 如果学校失责,那么学校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责,则根据学生的身份情况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它能证明尽责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失责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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