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不得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二)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三)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礼物;(五)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鉴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六)不得违反检验鉴定技术规程要求;(七)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八)不得在其他面向社会提供有偿鉴定服务的组织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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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鉴定人应当独立作出鉴定; 2、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向委托单位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 3、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对不同的鉴定意见,也应当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并由该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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