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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责的情况有: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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