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年;(三)建筑物采暖与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上下水及水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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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外墙工程质保维修期一般是两年,居民购买的房屋如果在使用的时候发现外墙脱落或者因其质量的问题而导致其他人受到侵害就必须有其建筑商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必须在保修期限内才能有足够的依据向建筑商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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