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工作的公司,有个别保安因表现不好被公司开除,由于心理不平衡向劳动监察总队投诉,诉公司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监察总队调解后保安不服,但在自劳务纠纷发生后的80天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遂又向法院上诉,一审同样以超过时效驳回起诉;其不服申请二审,二审法院却认为向监察总队投诉是正当理由,不存在超过时效,予以判定。请问:劳动纠纷的60天申诉时效是以何时开始计算?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可以延长申诉时效或重新开始计算时间吗?答复:你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与此同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当时如果排除了以上情况在申请时效过后才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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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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