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签订的是不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果不是,因借款人已经偿还借款,而后来你又未提供担保,那你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是,那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作为保证人的你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如果你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旦发现借款人偿还能力下降且可能威胁到自己的利益时,应尽快书面通知贷款银行终止保证合同,以求最大可能地避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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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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