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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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后,依法将房屋拆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补偿给房屋所有人。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筑批准文件的记载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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