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具体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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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应当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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