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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交强险可以用来赔付对电动车造成的财产损失,但最高理赔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多争议,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是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电动三轮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电动三轮车属于行政管理角度的机动车,但是,由于电动三轮车并没有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不予注册登记,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因此电动三轮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被按照普通机动车对待。本案的判决也是采用的第二种观点。根据目前的管理实际,电动三轮车确实无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不在于机动车方,不具有可责难性,故电动三轮车方无需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对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原则来确定电动三轮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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