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