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的确定:
(1)按照案件级别
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3)按照
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
经济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①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