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借款纠纷中,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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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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