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借款纠纷中,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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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录音证据有一定的合法性。 第一,证据具有关联系。必须完整反映案件相关的内容。如果是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 第二,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第七,经公证的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更大一些。公证的作用是加强事实,加强证明力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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