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三)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无违法违规融资;(五)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六)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七)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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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有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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