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独生子女费、午餐费、交通补贴不能直接进费用,只能进福利费,超支了就留待下次计提时再弥补了。 工资发放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标准为月人均1600元,超过部分,需要作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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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生子女费各地大约基本都是每年3一4月申报,当年10一11月份发放。大约10一11月份发放。
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 2、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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