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省劳保厅负责人表示:加班费基数=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20.83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是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中工作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 所谓日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省劳保厅负责人表示,以前广东的加班工资是月工资除以20.92,因为新的法定节假日的执行,比以前的节假日多了一天,所以正常的月工作时间减少,变成了20.83天,这一点的确有了变化。也就是说,今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公式是: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额除以20.83。 缴纳社保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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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其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劳动者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统一按照上述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法律规定的月计薪时间为21.75天,劳动者的日工资即为月工资除以21.75。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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