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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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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