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外排废水(废气、噪声)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2)企业生产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说明; (3)证明设施停运的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4)在线监测仪记录; (5)其它证明材料。 2.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拒缴、逾期不缴纳、未足额缴纳) (1)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费及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3)《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4)其它证明材料。 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提供以下某些证据: (1)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2)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4)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5)环境监测报告; (6)企业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证据; (7)限期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的文件及送达回执; (8)其它证明材料。 4.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无证夜间施工的); (3)噪声监测报告; (4)证明夜间在施工的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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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闯红灯。 二、超速驾驶。 三、酒后驾驶。 四、疲劳驾驶。 五、超员越载驾驶。 六、人行横道不让行人。 七、无证驾驶。 八、不按规定停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常见的单据如下:商业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明书;数量单;受益人证明;质量证明书;电报抄本 运输单据提单;运货单据船运公司证明;邮包收据,保险单据保险单投保声明政府单据海关发票;领事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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