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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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有管辖权。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实践当中原告可以去被告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地址,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即被告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地点的法院起诉,当被告是法人公司时,排除特殊情况,我们一般向公司注册地址的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在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时从约定,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约定交付借款,则构成违约,借款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诉讼;反之,如果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构成违约,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
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管辖权。首先,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原告可以到被告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起诉,也可以到被告的惯常居住地,即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被告为法人公司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以公司注册地址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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