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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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高速公路: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扣两分,罚款两百元。 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扣两分,罚款100元。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记分。
如果是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会被扣两分,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属于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会扣分,但是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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