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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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应区分不同地区,具体标准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的标准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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