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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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的期限一般不可以超过一年。相关法律规定,冻结银行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够无限期地冻结银行账户的,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是不能够超过六个月的,即使当事人需要申请延长冻结的也不能够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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