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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时间最长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继续冻结。另外,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要及时按法律通知履行法院判决。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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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因为银行卡的所有人有未履行的法院判决或者负有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如果需要解除冻结,需要还清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经法院核实后,才可以解除冻结。法院要依法定程序才能冻结诉讼当事人的银行卡,不能随便冻结别人银行卡,更不能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其它人的银行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养老保险银行卡法院不可以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检查,冻结和扣除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人管理,最终保险人享受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对该基金设立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保障企业退休员工,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专家资金,不得作为他使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事件时,不得检查、冻结或扣除社会保险基金。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庭生活、工作和学习所需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抚养关系产生的支付请求权的养老金、养老金、抚恤金、配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产生的支付请求权的金融机构支付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纸币运输车的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使用的公益事业所需的住宅、设备和其他财政机构不能够履行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财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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