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况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或者比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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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作的,抚养费标准是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 2、无稳定工作的,抚养费标准是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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