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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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属于招用童工;招用单位构成非法用工,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逾期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且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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